第一章响应人资格要求中“3.3 响应人应具备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叁级及以上或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者机电安装总承包叁级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与第四章技术服务要求中“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应具备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弱电工程、机械机电设备安装的许可经营范围(需满足3项及以上),同时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在冲突。
现作出澄清:第四章技术服务要求中,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应具备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弱电工程、机械机电设备安装的许可经营范围(任意一项),同时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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